格式:pdf
大小:267KB
頁數(shù): 24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 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 的其他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以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占有或使用的 國有資產(chǎn)作擔保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采購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 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 第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集中采購目錄,是指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貨物、 工程和服務品目類別目錄;所稱采購限額標準,是指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應實行政府 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品目類別的最低金額標準。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貨物, 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 包括有形物 和無形物。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chǎn)權視同貨物。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