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
頒布時間 | 2001.05.14 | 實施時間 | 2001.05.14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地產市場秩序,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采取招標拍賣方式供應土地的行為。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除外。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招標人、拍賣人)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規(guī)劃、房產、計劃、財政、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應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并接受社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監(jiān)察部門的依法監(jiān)督。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通過投標、競買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競買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拍賣文件對投標人、競買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市場需求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定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供應年度計劃。
第七條 招標人、拍賣人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招標、拍賣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對計劃招標、拍賣的每幅地塊,在招標、拍賣前會同規(guī)劃、建設、房產、財政、計劃、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同級人民政府行政監(jiān)察部門備案后,方可具體組織實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
第八條 招標、拍賣方案必須包括該幅地塊的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設計條件、拆遷安置、場地平整,出讓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以及其他條件等內容。其中,規(guī)劃設計條件按照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確定;出讓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應按不低于已公布的基準地價的原則確定。
招標底價或者拍賣保留價應當保密。參加招標、拍賣方案制定和招標、拍賣工作的有關人員對招標底價或拍賣保留價負有保密責任。
第九條 提供招標、拍賣的國有土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和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二)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三)土地使用權屬明晰;
(四)已制定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
(五)土地用途、規(guī)劃設計條件已明確。
第十條 招標人、拍賣人根據招標、拍賣方案制定招標文件或者拍賣文件。
招標、拍賣文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或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guī)劃設計條件(包括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筑密度等);
(二)投標人或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三)支付履約保證金、出讓金的方式、數額和期限;
(四)投標地點、截止日期或者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申請的截止日期;
(五)評標標準、方法或者拍賣規(guī)則;
(六)開標地點、時間或者拍賣地點、時間;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投標人、競買人應當充分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遵守規(guī)則,依法參與投標或競買,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二條 投標人、競買人對招標、拍賣的地塊應當實地勘察。對土地現狀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或申請競買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或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或競買人的申請無效:
(一)在招標文件或拍賣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競買申請書截止時間后收到投標文件或競買申請書的;
(二)未在招標文件或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的;
(三)投標文件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投標文件或競買申請書及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六)重復投標的。
第十四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有中標或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交納的履約保證金由招標人、拍賣人于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10日內予以退還。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按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以最高應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十六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與招標人、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并在支付全部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中標人或競得人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標通知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進行的基建立項和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等項目申請,應當依法予以及時辦理。
第十七條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招標人、拍賣人可以委托具備應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拍賣企業(yè)實施招標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并依法予以監(jiān)督。
招標代理機構、拍賣企業(yè)應當在招標人、拍賣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辦理招標、拍賣事宜,并遵守本辦法關于招標人、拍賣人的規(guī)定。
第三章 招標、投標、拍賣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采用公開招標。確需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采用邀請招標的,由招標人向3個以上具備規(guī)定的房地產開發(fā)資質、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程序:
(一)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30日前,在規(guī)定的新聞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或向特定投標人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報名并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
(四)招標人主持開標;
(五)評標委員會評標,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六)招標人根據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七)中標人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二十條 招標人發(fā)布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包括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并載明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投標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投標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等附件。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投入標箱。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前終止招標:
(一)標底泄露的;
(二)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的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私下接觸投標人,足以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終止招標應當公告并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全部投標報價均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底價的,招標人應當否決所有招標,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由土地、規(guī)劃、建設、房產、計劃、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專家或人員組成。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條件、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工作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必須采取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
(一)拍賣人應于公開拍賣日30日前在規(guī)定的新聞媒介發(fā)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和拍賣文件;
(三)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并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并按下列程序公開拍賣:
1.主持人簡介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規(guī)劃要求及其他有關事項;
2.宣布拍賣規(guī)則;
3.公布拍賣起叫價;
4.競買人按規(guī)定的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至最后應出最高價(或加價)止;
5.拍賣人或其委托的拍賣機構與競得人當限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五)競得人應在取得《拍賣成交確認書》后,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拍賣主持人由拍賣人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拍賣公告應包括拍賣文件的主要內容,并載明競買人索取競買申請書和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以及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所有競買人報出的最高地價均低于拍賣保留價的,拍賣主持人應當宣布停止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應當招標、拍賣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非法批準使用土地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投標、拍賣活動中,與招標、拍賣人串通以弄虛作假等非法手段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招標、拍賣結果無效,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中標人、競得人所交的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十三條 投標、競買人串通投標、競買,壓低標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反悔,不按規(guī)定與招標、拍賣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必須賠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約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讓金的,從期滿次日起每日按欠繳款額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滯納超過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招標、拍賣人有權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全部支付出讓金的,招標、拍賣人未按約定的期限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標、拍賣活動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所得的出讓金應全部繳存財政專戶,并使用福建省財政廳監(jiān)制的統(tǒng)一專用票據,經財政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清算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顚S?。
第三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guī)章(類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xié)議、招標、。標和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xié)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xié)議、招標、。標和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xié)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
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
格式:pdf
大?。?span id="mqz6yrf" class="single-tag-height">15KB
頁數: 8頁
評分: 4.4
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fā)、利用、經營國有土地,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城鎮(zhèn)建設和經濟發(fā) 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 《條例》),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qū)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 具體事務。 房地產二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的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和三級市場即投入使用后的房 地產交易,由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移,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 應當經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
上 卷 第一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與盤活國有土地資產
第二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前期工作
第三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與投標、競買土地價格評估中 卷 第四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與投標運作實務
第五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與競買運作實務
第六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后期工作下 卷 第七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備法律法規(guī)
上 卷
第一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與盤活國有土地資產
第二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前期工作
第三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與投標、競買土地價格評估
中 卷
第四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與投標運作實務
第五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與競買運作實務
第六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后期工作
下 卷
第七篇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備法律法規(guī)2100433B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含所轄縣(市)〕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qū)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組織實施工作。
計劃、建設、規(guī)劃、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和經營。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循公正、公平、公開、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qū)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年度房地產開發(fā)計劃、產業(yè)政策、市場需求狀況、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以及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年度計劃及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用地以及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因特殊情況確需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必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出讓底價,應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評估后,由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確定的底價應當保密。
第九條 招標、拍賣的土地,可由土地儲備機構先行收購儲備,進行土地前期開發(fā)。
招標、拍賣的土地實行凈地出讓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辦理征地拆遷手續(xù),并統(tǒng)一組織實施拆遷。
招標、拍賣的土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實行凈地出讓的,由受讓人在受讓土地后依法拆遷地面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條 計劃、規(guī)劃、房產、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相應辦理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有關前期審批手續(xù)。
出讓土地的規(guī)劃設計指標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編制。在招標拍賣時確需調整規(guī)劃設計指標的,應由規(guī)劃部門在正式招標拍賣前予以調整。受讓人應嚴格按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實施,不得改變拍賣招標時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指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后,計劃、規(guī)劃、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為受讓人相應辦理有關手續(xù)。
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fā)用地的,應當設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項目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建設。設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項目公司,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招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招標公告,由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書面形式參加投標,通過開標、評標、決標,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邀請3個以上具有開發(fā)能力、資信良好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應當成立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土地、計劃、規(guī)劃、建設、法制等部門的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投標人資格;
(二)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三)組織開標、評標和決標。
招標評審采用綜合評標方法的,應聘請兩名以上的專家參加評標小組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投標截止日前20日發(fā)布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二)投標人申領招標文件;
(三)投標人勘察現場,土地、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答有關土地使用權招標相關事宜;
(四)投標人按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報名并提供有關資料;
(五)評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人的投標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確認其投標資格,并由其繳納投標保證金;
(六)有投標資格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密封的投標文件投入指定的專用標箱;
(七)評標小組宣布評標、定標、決標辦法;
(八)評標小組召開招投標會,并按規(guī)定的決標條件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人;未中標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定標后10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十)中標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實行凈地出讓的,中標人還應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開發(fā)補償協(xié)議書》;簽訂協(xié)議時中標人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支付不低于成交價總額20%的定金,其繳納的保證金可以抵作定金;
(十一)中標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和《土地開發(fā)補償協(xié)議書》的約定全部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fā)補償費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guī)劃設計要求等;
(二)地塊位置示意圖;
(三)地塊規(guī)劃示意圖;
(四)土地使用條件;
(五)投標人的范圍及資格;
(六)投標地點及截止日期;
(七)評標方法及開標時間、地點;
(八)支付中標價款的方式和數額;
(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土地開發(fā)補償協(xié)議書、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樣式;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填寫投標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投標文件投入標箱。
投標文件應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標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投標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招標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采取下列方式確定中標人:
(一)以競價方式決標的,采取當場投標、當場開標、當場評標、當場決標,以價高者中標;
(二)以綜合評標方式決標的,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評標、決標,以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第十九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一)投標價低于招標底價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填寫清楚或提供資料不齊的;
(四)同一投標文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五)同一投標人對同一宗地有兩份以上投標文件的;
(六)未按規(guī)定時間投標的。
第二十條 中標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取消其中標資格:
(一)中標人開出的轉帳支票或匯票在有效期內不能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的;
(二)中標人逾期或拒絕按中標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和《土地開發(fā)補償協(xié)議書》的。
第二十一條 招標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組織招標:
(一)標底泄露或者投標人非法獲知標底的;
(二)招標工作人員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三)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故意壓低或抬高標價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招標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拍賣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拍賣公告,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行辦理拍賣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當成立拍賣小組。拍賣小組由土地、計劃、規(guī)劃、建設、法制等部門的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拍賣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競買人資格;
(二)指定拍賣主持人;
(三)確認競得人。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拍賣會舉行前20日發(fā)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申領拍賣文件;
(三)競買人勘察現場,土地、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答有關土地使用權拍賣事宜;
(四)競買人按拍賣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持身份證明、資信證明等資料報名參加競買;
(五)拍賣小組對競買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確認其競買資格,并由其繳納保證金;
(六)拍賣小組按照下列程序主持拍賣會:
1、介紹拍賣地塊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guī)劃要求;
2、拍賣主持人宣布起叫價;
3、有資格的競買人按規(guī)定方式競相應價或加價,應價或加價必須高于拍賣起叫價,最后應價或加價最高者槌定競得人;
4、競得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拍賣現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5、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七)競得人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實行凈地出讓的,競得人還應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開發(fā)補償協(xié)議書》;簽訂協(xié)議時競得人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支付不低于成交價總額20%的定金,其繳納的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其他競買人所繳納的拍賣保證金,在拍賣會后10日內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退還;
(八)競得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和《土地開發(fā)補償協(xié)議書》的約定全部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fā)補償費后,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六條 拍賣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拍賣地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guī)劃設計要求等;
(二)地塊位置示意圖;
(三)地塊規(guī)劃示意圖;
(四)土地使用條件;
(五)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日期;
(六)競買人的范圍及資格;
(七)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八)支付成交價款的方式和數額;
(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土地開發(fā)補償協(xié)議書、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樣式;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土地拍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結果無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另行組織拍賣: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競買的;
(二)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組織拍賣的工作人員之間串通壓價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拍賣公正、公平進行行為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規(guī)定時間簽訂出讓合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繳納的保證金不予返還,并賠償組織該地塊招標、拍賣的全部費用。再行組織招標、拍賣的價格低于原中標價或成交價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應按實際差額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未按期足額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還;造成損失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已按期足額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約定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造成中標人或競得人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手段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中標或競得資格,收回土地使用權,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招標、拍賣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過程中,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按職責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蕭山、余杭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工作,分別由蕭山、余杭兩區(qū)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qū)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招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有資格參加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審定招標、拍賣文件,審定招標標底和拍賣底價,審定競標人和競買人資格,確定招標、拍賣主持人,確認評標結果等。
第七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城市規(guī)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定招標、拍賣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內容包括: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狀、城市規(guī)劃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條件。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前,必須經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對出讓地塊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果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在土地評估的基礎上,集體審核、集體決策,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批準。
第十條 競投人、競買人有權了解和索取招標或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依法參與競投、競買。競投人、競買人在競投、競買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
第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在招標、拍賣活動結束之前必須保密,招標、拍賣委員會的成員和參加招標、拍賣工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或在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繳清土地出讓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