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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報建程序)表 序 號 階 段 劃 分 任務名稱 所辦手續(xù) 前置任務 緊前工序 工 作日 工期 報建所需材料 (最后填入“高級”菜單中的“備 注”中) 聯(lián)系人 (相應的政 府審批部門) 部 分 成 本 1 項 目 建 議 書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階 段 開始 (里程碑 ) 無 0 2 土地使用證 1 15 土地局 3 項目立項審批 1 15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 2、填寫項目立項申請表 3、工程方案設計 (立項批復分為投資批復和建筑面積批復兩部分 ) 發(fā)改委(計劃 發(fā)展委員會) 4 環(huán)境報告批復 1 7 1、 有相應資質的公司所做環(huán)評報告 2、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 3、 申請表 環(huán)保局 5 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 可證》 (里程碑 ) 6、7、 8、9的主項目 主任務不 設置 不必設定任何指標由子項目自動生成 規(guī)劃局 6 辦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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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項目審批程序的規(guī)定 1、不論何種形式的集資項目,均應符合所在電網(wǎng)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分別納入國家或地方建設計劃,按基建程序辦事;有關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凡與水電部合資建設的項目,由電力部門按水電部規(guī)定的職責編報和審批。凡地方或部門投資在水電部所屬電廠內擴建的項目,由地方或部門與水電部商定后,共同上報項目建設書和設計任務書。凡全部由地方、部門和企業(yè)集資建設的項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門編制,并經(jīng)有關電管局,省局同意后,上報國家計委,并抄送水電部。 2、為了鼓勵集資辦電,國家計委已明確,地方集資部分不擠占地方投資計劃指標,由國家計委另行安排指標。 (水利電力部印發(fā)《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guī)定中有關集資辦電部分的試行辦法》的通知(86)水電計字第73號1986年4月17日) 一、 發(fā)電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