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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 額后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的部分,稅率為 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的部分,稅率為 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部分,稅率為 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部分,稅率為 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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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來源: 【字體:大 中 小】 | 【打印】 |【糾錯】 | 【關閉】 |【返回 首頁】 閱讀次數: 22069 關鍵詞: 成 都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成 都 市 財 政 局 公告 2011年第 1號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成都市財政局 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土地增值稅 征管問題的公告》 (2010年第 1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 公廳轉發(fā)城鄉(xiāng)房產管理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 場宏觀調控工作目標實施意見的通知》(成辦發(fā) 〔2010〕85 號)精神,現就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對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普通住宅預征率為 1%。 (三)非普通住宅預征率以其售價是否超過普通住房價 格標準(即房管部門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 1.4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