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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詳細了解各種工程建設采購合同的特點和風險,針對設計-招標-建造、工程總承包、業(yè)主采購與施工及聯(lián)盟4種工程建設模式案例,分別從工程風險分擔等方面論述了這4種模式的優(yōu)劣勢,以期有效合理地控制設計與投資中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使成本最小化??蔀轭愃乒こ烫峁﹨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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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關于合同中試車責任如何區(qū)分? 標準答案: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fā)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 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 發(fā)包人承擔修改設計、 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 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 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 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fā)包人采購的,發(fā)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 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 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nèi)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 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jīng)認 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