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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6.08
交強險條例二十二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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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為保險人設定了有條件地追償權, 即 當事故是在無證駕駛、 酒后駕駛、 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盜搶期間發(fā) 生的,則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這里之 所以規(guī)定要向致害人主張追償權, 是因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嚴 重的先行過錯行為之下發(fā)生的, 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過失所引 發(fā)。如果此時保險人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償?shù)?話,則等于鼓勵制造交通事故, 也與交強險的公益性功能相沖突。 故交強險中設定有限的追償權自有其合理性。 但這種設定, 由于 表述的不嚴謹, 并未明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部分是否也存在墊付 和追償,事實上,由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往往產生駕駛人的交通 事故責任和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對受害人的交通 事故民事賠償責任。 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具體形式, 以被保險 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 但是,在具體條款設計 中卻將保險責任有時

中鐵二十二局二公司貴陽樞紐春運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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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部應急反應救援預案 編制:代程 審核:王俊勛 批準:許建軍 中鐵二十二局二公司貴陽樞紐鐵路鋪架工程指揮部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中鐵二十二局二公司貴陽樞紐指揮部春運期間 應急反應救援預案 為加強對貴陽樞紐 2010年春運期間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實現(xiàn)指 揮部的施工生產安全目標,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救援處置工作,最 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 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guī)則》等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 春運期間指揮部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本項目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 反應救援預案。 一、 應急預案的任務和目標 為更好地適應施工生產的實際要求,給項目部干部職工的工作提供更 好更安全的環(huán)境,保證既有線行車安全;保證各種應急反應資源處于良好 的備戰(zhàn)狀態(tài);指導應急反應行動按計劃有序地進行,防止因應急反應行動 組織不力或現(xiàn)場救援工作的無序和混亂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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