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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審批程序 涼山州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農(nóng)村經(jīng)濟科 (2012 年 7 月) 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 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水利部、 建設部規(guī)定, 水利工程建設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有關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jiān)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項目法人組建: 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 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 具體負責項 目法人的籌建工作。 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 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 須同時 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jīng)批準后, 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并按規(guī)定 確保資本金按時到位, 同時及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國家 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項目的公司章程按項目的隸屬關系分別報有關部門、 地方投資主管 部門備案。 大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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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驗收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zhì) (非行政審批編號: 400 非 ) 名稱: 財政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驗收 性質(zhì): 非行政許可 二、行政審批適用范圍、對象 適用范圍:全區(qū)新建、續(xù)建、改建、擴建、除險加固、修復、配套等財政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 利工程。 適用對象:項目法人。 三、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jù) 1. 《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79 號,發(fā)布日期: 2000 年 1 月 30 日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2.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guī)定》 (水利部令第 30號,發(fā)布日期: 2006 年 12 月 18日。 )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 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xù)工程施工。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jù)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