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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豫地稅函, 2010? 202號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 2010? 220 號)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以下意見認真貫 徹執(zhí)行。 一、關于“核定征收率”適用范圍問題。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 知》(豫地稅發(fā), 2010? 28 號)第二條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 率”僅適用于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對非房地產企業(yè),應按照土地增 值稅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無法清算的,報省局批準后采用核定 征收方式,按 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對個人轉讓二手房,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照規(guī)定辦理減免稅手續(xù),享受減免稅政 策,對于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在清算中又無法準確計算收入、 扣除項目的,可按《通知》中第五條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 稅。 二、